民非社会组织成立条件,民非社会组织成立须知!
民非社会组织,全称“民间非营利组织”,是基于社会公益目的自愿组成的,不以营利为目的,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。民非社会组织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守相关的规定。
民非社会组织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:
1. 宗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,符合社会公共利益;
2. 有明确的组织结构、章程和必要的活动场所;
3. 有稳定的人员和财力保障;
4. 负责人具备履行职责的能力;
5. 章程规定,组织解散后的财产将用于公益事业。
民非社会组织的成立需要遵守以下须知:
1. 提交申请材料:包括组织章程、负责人简历、活动场所证明、资金来源证明等;
2. 审批程序:向登记管理机关(通常为市民政局)提交申请,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登记;
3. 登记后管理:定期提交年报、接受监督检查,并按规定使用组织财产。
1. 章程是民非社会组织的基本文件,载明组织的宗旨、组织结构、活动范围、负责人职责等内容;
2. 章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,反映组织的实际情况;
3. 章程应经过组织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。
1. 民非社会组织应根据章程设立必要的组织机构,如理事会、监事会等;
2. 组织机构负责组织的日常管理、决策和监督;
3. 组织机构应定期召开会议,履行职责。
1. 民非社会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会费、捐赠、政府资助等;
2. 组织的资金应按照章程和财务制度使用,用于组织的公益活动;
3. 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,确保资金的合法和透明使用。